时间:2024-06-20 10:59来源:总务(保卫)处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交通、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校内行驶、停放和充电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出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保安人员的管理、疏导。未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超标或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校园,也不得在校园停放。外卖、快递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校园。
第四条 总务(保卫)处负责校园通行证的发放和管理。教职工每人可登记1辆电动自行车;其他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批可登记1辆电动自行车。
在校学生现有电动自行车的,可登记领取校内通行证。2024年9月1日后在校学生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不再发放校园通行证。
车主因离职或其他原因不再为学校提供服务的,校园通行证随之失效。
第五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须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佩戴安全头盔等护具,车速不得超过15km/h,禁止在运动场、绿化地、广场等区域内行驶。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依次有序停放整齐。禁止在室内、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统一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充电;禁止在各类建筑物内(包括地下空间和楼顶空间)充电;禁止私拉电线、插线板充电;禁止拆卸电池进入室内充电。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对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履行单位直接管理责任,并协同总务(保卫)处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第九条 对超速骑行等违规行为,总务(保卫)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禁止该车辆驶入校园:
(一)导致交通事故的。
(二)在校内违规充电的。
(三)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四)违章行为达3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停放、充电等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长期无人使用或无牌电动自行车,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置。经公示后,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将统一进行清理。
第十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监管,对电动自行车的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均可制止,不听劝阻的可直接向总务(保卫)处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 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平衡车、电动踏板车等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务(保卫)处负责解释,并具体负责实施落实,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陈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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