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29 00:00来源:院总务(保卫)处 【字体:

1、学院所有房屋建筑以及建筑设施均为学院的公共财产,由总务处统一分配、管理、维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调换、转让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2、因教学、实训等工作确实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必须事先书面报告,说明所需的功能和改造的原因,由总务处现场查看,如涉及到结构问题,构成安全隐患的,总务处还要请建筑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改造方案,报院领导批准后,由总务处组织实施。

3、学院因工作需要,立项新建房屋,房屋修缮,危房改造等,均由院党委研究决定,总务处负责按程序实施。

4、与房屋建筑配套的设施,如水、电、天燃气、蒸气、消防栓、围墙、护栏、门窗等均系公共财产,应自觉维护,保持完好,有意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应从重处罚。



编辑:总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