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04 00:00来源:总务(保卫)处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工作,提高节水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计划用水户及从事水平衡测试工作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合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对全市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节水办,共同保障水平衡测试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水平衡测试工作应严格执行《GB/T 7119-2006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12452-2008 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以及其他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水平衡测试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在市节水办办理备案手续: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水平衡测试规章制度健全,经营范围应当包括水平衡测试内容;
(二)具有完备的水平衡测试所需仪器和设备;
(三)从事水平衡测试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供水节水的专业技能和管理知识,并取得市节水办或市级以上节水管理机构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计划用水户每3年至少做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单位鼓励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水单位应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并报市节水办:
(一)改建、扩建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申请用水计划指标的;
(二)连续3个月用水量超计划50%以上的。
第七条 市节水办制定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组织计划用水户分批实施。
第八条 用水单位应当选择符合本规范第五条的测试单位承担水平衡测试。
第九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委托测试单位,按期完成测试工作。
测试单位对被测单位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有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条 测试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测试程序进行测试,并于测试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平衡测试报告的编写,交付用水单位。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用水单位应自收到测试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节水办提交申请验收报告(附测试报告)
编辑:总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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