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9 11:26来源:总务(保卫)处 【字体:大 中 小】
为加强学生宿舍用电安全的管理,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住宿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宿舍发生线路故障必须及时报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
第三条 严禁私自拉接电源、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破坏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
第四条 严禁、存放使用电炉、热得快、电饭锅、电热杯、洗衣机、电冰箱、烤火炉、微波炉、电磁炉以及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第五条 严禁、存放使用固、液态酒精(含酒精炉)和卡式炉等明火设施。
第六条 违反三、四、五条规定,违规使用物品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予以收存,放假前领回,并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使用被发现的,予以收缴。屡犯者根据严重情况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造成火警、火灾等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处 总务(保卫)处
2024年10月29日
编辑:陈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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