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29 00:00来源:院总务(保卫)处 【字体:大 中 小】
1、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维修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凡扰乱校园治安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行为,或公安机关委托学校处理的案件,按本制度执行。
3、本制度适用于在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
4、对违反本制度的,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5、对违反制度的校内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离开校园,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6、学生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学校员工的行政处分按照学院有关制度执行。
7、因违反本制度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违反者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本人无力负担或赔偿的,由学校通知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负担。
8、违反本制度得到的财物和使用的违禁品,依照有关规定退还原主或收缴。
9、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10、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根据其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11、单位违反本制度的,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外,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同时处罚。
12、违反本制度,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认错,及时改正,态度较好的;
(3)积极配合管理部门进行工作的。
13、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较重的;
(2)纠集、唆使他人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
(3)对相关证人打击报复的;
(4)屡教不改的;
(5)不服裁决,无理取闹或打骂执行公务人员的。
14、违反下列门卫管理规定的,校内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校外人员责令离开校园:
(1)凡来校施工、务工、服务的人员,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应持用工单位或雇主的证明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2)凡来校办班的单位,应持接待单位批件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3)凡来校办事、探亲访友的人员应凭相关有效证明(件)登记入校;
(4)学校各部门邀请的宾客,接待单位应事先通知保卫处;
(5)外单位借用我校设施、场地的,接待部门应事先向保卫处备案,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6)校外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不得随意穿行校园、滞留校内;
(7)各种机动车辆应遵守校规,于指定地点停放、指定本部门出入;
(8)进校人员应主动配合执勤人员的查验工作;
(9)来访人员应遵守会客时间;
(10)携带物品出校门的,公共财物须持有院、系、处的证明,私人物品要持本人证件。对贵重物品要登记备案;
(11)非机动车出入校门必须推行,机动车则要减速慢行,并接受执勤人员查验。
15、违反下列财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给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校纪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1)重点防盗部位应有专人管理,职责明确,防范措施安全可靠;
(2)重点部位要随时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迅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需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
(3)稀有、贵重金属或剧毒物品必须专人专管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及有报警装置的保险柜内,严格收发登记制度;
(4)财会地点必须落实“三铁一器”;
(5)现金及有价证券必须放在使用密码的保险柜内,且不得超过院财务核定的限额。因特殊情况滞留大量现金过夜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临时设专人守护;
(6)办公抽屉内严禁存放现金、首饰、有价证券、保险柜钥匙、公章等贵重物品;
(7)重要的基建物资、实验设备应安排称职人员值班守护。
16、违反下列重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对经办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停办,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举办人及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1)在校内主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应持主管领导的批件,提前到保卫处备案,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2)主办单位要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维持活动场所秩序。
17、有违反下列公共秩序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校内人员视情况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对校外人员送公安机关处理:
(1)不准携带管制刀具、枪械及危险品在公共场所活动;
(2)不准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侮辱妇女;
(3)不准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大小字报或其他非法印刷品;
(4)不准在公共志气和校园硬化路面上摔砸酒瓶;
(5)晚10:30时后,不准在公共场所喧哗哄闹,吹拉弹唱。
18、在违反下列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对校内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校外人员责令离开校园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1)在公共场所不守规定,不服管理,影响秩序的;
(2)未经允许,随意到办公室、宿舍中推销商品的;
(3)在校内偷窃、拆卸他人自行车的;
(4)在校内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的;
(5)在校内出租、出售、传播淫秽音像制品、印刷品及其他淫秽物品的;
(6)在宿舍里窝住校外人员的;
(7)“三无人员”在校内混吃、混住、混听的;
(8)其他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
19、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本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校外人员送公安机关处理:
(1)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害的;
(2)非法侵入他人宿舍滋事的;
(3)侮辱、谩骂、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4)私拆、隐匿他人邮品的;
(5)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20、有下列侵犯公私财产行为之一的,校内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校外人员送公安机关处理:
(1)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
(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少量财物的;
(3)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的;
(4)强行索要他人少量财物的。
21、有下列损坏公共财产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对校内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校外人员送公安机关处理:
(1)攀摘、践踏、损毁学校花草树木的;
(2)破坏或擅自搬动消防器材的;
(3)损毁、破坏学校科研产品的;
(4)破坏学校门窗、桌椅板凳的。
22、对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人员的处罚,是我院师生员工的由保卫处提出书面报告,报院领导批准,学生处协助执行;是校外人员的由保卫处或由保卫处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23、收缴物品要制作清单,定期移交公安部门。
24、民事纠纷由保卫处召集有关人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应在调解后一周内履行。对调解不服的,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学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处罚时,应公道正派,依制度办事。凡假公济私、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总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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