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04 00:00来源:总务(保卫)处 【字体: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和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皖新出职院(2010)6号文件精神,结合两年来实施的实际情况,经学院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将普通门诊医疗和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首诊
    凡在我院就读的大学生患病时,凭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到学院内卫生所就诊。按医生诊断情况,是否转诊或卫生所治疗,如需要转诊,由卫生所出具《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通知单》,只需在卫生所治疗的患者刷卡付款后,卫生所登记造册,患者先垫付费用,由学院统一安排时间报销。
二、转诊
    经学院卫生所医生诊断,确需转诊治疗的参保大学生,凭卫生所出具的《通知单》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部(经开区芙蓉路西段)或其它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就诊后,学生妥善保管好《通知单》、病历和药费发票,费用由患者先垫付,由学院统一安排时间报销。
三、急诊
    遇急危重疾病时,可直接到安医大二附院或其它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在其后的3天内到院卫生所凭急诊病历和药费发票补开《通知单》,妥善保管好《通知单》、病历和药费发票,费用由患者先垫付,由学院统一安排时间报销。
四、校外实习
    参保大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可在实习地选择一所当地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就医后妥善保管好病历和药费发票,费用由患者先垫付,在学院规定报销时间前回校办理报销手续。
五、报销时间及报销比例
    1、报销暂定每年报销一次,时间为六月份,届时院总务处将另行通知,并详细告知报销程序。
    2、报销比例:在院卫生所门诊和急诊发生的诊治费用,转诊和校外实习期间门诊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学生个人承担和学院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承担的比例,由学院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医疗保险专项基金上一年度的结余确定。每一学年度学院累计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也将根据资金结余额度不定期进行调整。超支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学生自理。
六、住院
    参保大学生住院,按照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七、医疗救济
    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或在外实习期间发生重大疾病,符合报销条件的,除按医保规定报销外,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给予适当救济,救济额度由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八、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  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以外的费用(急救除外)。
    2)    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3)  未办理转诊审批备案手续,自行外出就医(急诊抢救除外)的医疗费用。
    4)  自行购买药品、挂号、出诊、救护车、中药代煎、心理咨询、整形、美容、镶牙、洁牙、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医保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以及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5)    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费用。
    2、学生就诊应尊重医务人员的意见,不得自行点药、自行提出转诊或要求进行医生认为没有必要的医学检查。
    3、普通门诊用药应由医生按病情开处方,其用药量按照医保规定,一般不超过三日,慢性病可一周。就诊者不得自行指定药物,强求医生开药。
九、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行,2011年9月份以后参保大学生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参照本办法。
    咨询电话:总务处3812362   卫生所3838941
                                                                   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编辑:总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