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11 16:43来源:总务(保卫)处 【字体:大 中 小】
(皖新出职院〔2023〕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学院安全生产管理,积极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中的安全生产包括教学、科研、基础建设、后勤保障等涉及师生人身与财物安全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学院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积极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学院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学院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总务(保卫)处、图书馆(信息中心)、实验实训中心等单位组成。
第六条 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在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制定学院安全管理工作重大方针政策;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分析学院安全管理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保卫)处,负责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总务(保卫)处处长兼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拟定学院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学院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或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学院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督促检查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学院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或组织有关单位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承办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系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工作会议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各部门其他副职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主管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学院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学院新设单位应及时与学院签订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书;因机构合并调整后的单位,其安全生产职责作相应调整。
学院建立安全隐患与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坚持常管长严、常态长效。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十条 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卫生防疫安全,校舍、学生宿舍安全,以及校园水、电、气安全,由总务(保卫)处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安全,由信息中心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活动、实习实训活动安全,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系(部)具体负责本单位师生教学活动、实习实训活动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活动安全、学生安全教育,由学生工作处归口管理,各系部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活动的安全管理、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实训实验室及危化品安全,由实验实训中心归口管理。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由总务(保卫)处归口管理(其中,实训实验室教学所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由实验实训中心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在建工程安全,由总务(保卫)处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 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应急处置,分别由办公室、学生处、总务(保卫)处等单位按现行管理职责归口管理。
第四章 奖惩机制与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经费投入;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坚持“一票否决制”;学院把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作为职工晋升评优、单位评优以及领导班子和干部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第一时间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报告。各部门接报后要迅速按照相应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施救,并及时向学院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漏报或迟报、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发生后,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事故不同类型和具体情况研究决定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和组成人员。事故调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明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等情况,客观公正地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和整改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根据安全事故性质、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以及后果影响程度等情况,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处理建议报学院批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陈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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