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11 16:43来源:总务(保卫)处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及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院及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院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学院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分)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成员包括:院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系部、中心党政负责人。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保卫)处,具体负责全院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校级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校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组织实施全校灭火器材的检验、检测和维修更换;

  (四)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和施工作业;

  (六)普及消防知识,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微型消防(分)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督促各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

  (九)受理学院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督查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学院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上报学院;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安全警戒和保护,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和管理防范工作,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水、电、气的管理,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对易燃易爆、危化品等必须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登记。

  驻校内其它单位(如餐饮、物业、商业经营、施工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校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楼宇管理员同时是消防疏散员,当发生火情时负责通知和疏散楼内人员。

  第十条 学院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无法现场处置的,应当立即上报;

  (五)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 有实验实训场所的单位,要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按照消防要求,制度上墙,消防设施齐全,开展消防巡查,加强消防宣传和培训,消除消防隐患,落实各项消防要求。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存放和使用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做到专人监管;

  (八)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日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车库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中心、广播站等场所;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室;

  (四)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配备有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六)学院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活动临时搭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必须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大型活动须经学院总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 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在院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院各项工程及驻院内各单位在院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院总务(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院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各类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灾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 学院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学院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严禁在院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用火部门应事先向学院消防机构报告,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内出租、出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出借方负责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院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加强此类房屋的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使用单位之一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建筑物,由主要管理者负责管理。院内每栋建筑物内应确定消防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承建学院工程(装修)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一周内到学院总务(保卫)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总务(保卫)处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施工现场及其员工住所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施工单位开挖危及道路和地下线路管网,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可能造成停水、停电、中断通讯联系时,必须事先向学院总务(保卫)处报告。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性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组织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系统、防排烟系统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的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食堂、公共教室、配电房、图书馆、校园网络中心、实验实训场所等消防重点场所应加强日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学院保卫部或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学院总务(保卫)处报告,制定整改方案。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责任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情况报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并报送学院总务(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院及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学院及各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 学院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学院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和消防宣传活动,利用校园网、广播、电视台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微型消防(分)站或志愿消防队人员;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七条 学院及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及疏散组、宣传舆论组、安全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宣传舆论、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学院各类实验实训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有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院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提前报总务(保卫)部,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安全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学院将消防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学院日常消防经费用于院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三条 学院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学院及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等情形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其他处罚;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据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对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各单位包括各处室、系部、中心。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设施,指灭火器、消防水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照明、消防广播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一切涉及消防使用的设备和物品。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陈志伟